私人客户 · 斯特拉斯堡申诉

向欧洲人权法院
提出申诉

就《欧洲人权公约》所保障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,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,涵盖公正审判、财产保护,以及诉讼程序超出合理期限等问题。

4个月申诉期限
前法官创始合伙人
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业务
曾任希腊司法机关成员
本所的欧洲人权法院业务由 Stefanos Pantazis 主持,他曾任希腊司法机关成员。
正在考虑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?
请告知国内诉讼目前处于哪个阶段,以及最终裁判是在何时送达给您的。
预约咨询
概览 服务范围

欧洲人权法院申诉

从本国法院
到斯特拉斯堡

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,并不是对希腊法院裁判的上诉。欧洲人权法院并不作为第四审法院运作,通常也不会重新审查国内法院对证据的认定,或其对国内法的解释与适用。它审查的是:在具体事实之下,国家是否侵害了《欧洲人权公约》所保障的某项权利。这一区分对案件评估至关重要。在申诉的实体内容能够被审查之前,必须先满足可受理性条件,其中包括用尽可获得的国内救济,以及遵守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的四个月期限。因此,评估应当从国内程序的整个经过出发,而不只看最终结果。 希腊欧洲人权法院律师首先评估可受理性,因为多数申诉正是在这一关被驳回,而非败在实体上。

哪些案件可能引发《公约》项下的问题?针对希腊的申诉,可能涉及第6条关于公正审判与合理审理期限的侵害,以及第一议定书第1条项下的财产保护问题等。该法院的判例中,就包括涉及诉讼期限过长、诉诸法院的权利,以及财产权保护的希腊案件。

关键并不只在于您是否认为某项国内裁判不公。必须能够指出《公约》中某一项可能被侵害的具体权利,并把所主张的侵害与国内程序及国家机关的行为联系起来。

评估一项向斯特拉斯堡提出的申诉,需要对国内程序有完整的了解:案件事实、在本国法院提出过的主张、证据、各级裁判,以及可获得的救济途径。本所在希腊各级法院办理民商事纠纷的经验,正是这一评估的基础。 用尽国内救济的审查十分严格,因此希腊欧洲人权法院律师会通读整个国内程序历史。

并非上诉
欧洲人权法院不是第四审
该法院只审查希腊是否侵害了《公约》所定的某项具体权利——而不审查国内法院在实体上是否作出了正确的裁判。
严格的期限
四个月的申诉期限
依据该法院的规则,申诉须自最终裁判之日起四个月内提出。逾期提出的申诉可能被裁定为不可受理。
用尽国内救济
必须先用尽可获得的国内救济
通常而言,申诉人必须先行使可获得且有效的国内救济,并已就其拟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的申诉实质内容,向本国机关提出过主张。
仅仅结果不公还不够
必须指明《公约》项下的具体侵害
仅仅认为某项国内裁判不公并不足够。申诉必须把具体事实,与《公约》所保障的某项特定权利联系起来。

服务范围

从可受理性审查
到法院程序中的代理。

可受理性评估
我们评估某一案件是否满足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的基本条件——是否已用尽可获得的国内救济、是否符合四个月的期限,以及是否存在《公约》项下的具体申诉事由。
用尽救济核查期限核查实体评估
01
公正审判申诉(第6条)
涉及公正审判问题的申诉,例如诉诸法院的权利、法庭的独立性与中立性、裁判的说理,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在合理期限内完成——在符合第6条条件的情形下。
第6条公正审理正当程序
02
财产权申诉(第一议定书第1条)
涉及财产受到干预的申诉,包括所有权归属、征收,以及对财产权的使用或享有施加的其他限制——在可能引发第一议定书第1条问题的情形下。
第一议定书财产纠纷征收
03
诉讼超出合理期限的申诉
就已经超出合理期限的司法程序提出申诉,并评估程序的整体时长与个案的具体情况。
合理期限第6条第1款司法拖延
04
申诉书的撰写与提交
依据欧洲人权法院的要求撰写并提交申诉,在规定期限内清晰陈述案件事实、国内诉讼经过,以及所主张的《公约》侵害事由。
申诉表格4个月内提交事实陈述
05
法院程序中的持续代理
在欧洲人权法院程序的后续阶段提供代理与法律支持,包括与法院的往来、书面意见的提交,以及对案件推进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回应。
政府方意见案件管理全程代理
06

您认为自己的案件未获公正审理?
让我们评估斯特拉斯堡是否是一条可行的路径。

就国内诉讼程序、四个月的申诉期限,以及相关事实是否可能构成《公约》侵害,进行一次保密沟通。

WeChat ID copied: dionpantazis