欧洲人权法院申诉
向欧洲人权法院提出申诉,并不是对希腊法院裁判的上诉。欧洲人权法院并不作为第四审法院运作,通常也不会重新审查国内法院对证据的认定,或其对国内法的解释与适用。它审查的是:在具体事实之下,国家是否侵害了《欧洲人权公约》所保障的某项权利。这一区分对案件评估至关重要。在申诉的实体内容能够被审查之前,必须先满足可受理性条件,其中包括用尽可获得的国内救济,以及遵守向欧洲人权法院申诉的四个月期限。因此,评估应当从国内程序的整个经过出发,而不只看最终结果。 希腊欧洲人权法院律师首先评估可受理性,因为多数申诉正是在这一关被驳回,而非败在实体上。
哪些案件可能引发《公约》项下的问题?针对希腊的申诉,可能涉及第6条关于公正审判与合理审理期限的侵害,以及第一议定书第1条项下的财产保护问题等。该法院的判例中,就包括涉及诉讼期限过长、诉诸法院的权利,以及财产权保护的希腊案件。
关键并不只在于您是否认为某项国内裁判不公。必须能够指出《公约》中某一项可能被侵害的具体权利,并把所主张的侵害与国内程序及国家机关的行为联系起来。
评估一项向斯特拉斯堡提出的申诉,需要对国内程序有完整的了解:案件事实、在本国法院提出过的主张、证据、各级裁判,以及可获得的救济途径。本所在希腊各级法院办理民商事纠纷的经验,正是这一评估的基础。 用尽国内救济的审查十分严格,因此希腊欧洲人权法院律师会通读整个国内程序历史。
服务范围
就国内诉讼程序、四个月的申诉期限,以及相关事实是否可能构成《公约》侵害,进行一次保密沟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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